一、盤點範圍:全機關,非僅機關內部資訊單位或特定單位。
二、「大陸廠牌認定方式」及「資通訊產品定義」:
三、盤點標的參考原則:
盤點對象 |
盤點範圍 |
盤點標的 |
判斷是否納入盤點及汰換作業 |
公務機關、委外廠商 |
硬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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軟體及服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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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行政院政策要求,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已列管者依使用年限儘速汰換。
一、於學校 委外契約 或 場地租借使用規定,應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二、針對現有委外契約,應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。
機關對於可能選任之受託者及其所供應之財物 (軟體設備) 或勞務之資料存取、儲存、備份及備援等作業,其實體設備所在地及資料傳輸是否跨境等相關議題,得要求其以書面方式揭露,並納入選任評估參考 。